住建部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之继续教育

来源:易筑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04 09:48:12 125

ps:此版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后的内容。红色代表改动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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